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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4-09-24    点击:

各区(县级市)人民政府,各有关单位:

从2015年1月1日起,全市准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,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将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。按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)政策规定,我市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将于2014年8月31日结束。为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与下一步城乡居民医保的平稳过渡,经市政府同意,现对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,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,请遵照执行。

一、过渡期筹资标准

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,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具体如下:

(一)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47元,其中个人缴费40元,各级政府资助107元。

(二)非从业居民(不含在校学生)307元,其中个人缴费200元,各级政府资助107元。

(三)老年居民600元,其中个人缴费267元,各级政府资助333元。

二、过渡期参保人员医保待遇

(一)未成年人、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在2014年8月31日前缴费的,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;2014年9月1日后缴费的,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。

(二)在校学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,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。

(三)过渡期内,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的规定标准执行。

三、参保缴费规定

(一)在校学生参保缴费规定

1.在校学生在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,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,同时一并缴纳下一医保年度(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)的医疗保险费。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另行规定。

2.参保学校应按我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求登陆“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”网办系统办理参保登记,并在规定缴费期限内在银行账户备足款项,由签约银行自动划账缴费,及时确认账户划账情况。

已开立单位社保账户,但未登记银行缴费账户的学校,应携带银行《开户许可证》或《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一份,填写《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》(加盖学校公章,一式两份),可选择向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或街道(镇)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,用于医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统一划扣城镇居民医保费。

(二)其他居民缴费规定

未成年人、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等其他居民,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(镇)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。

已参保登记,但未登记银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,应携带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,填写《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》(一式两份),向所在地的街道(镇)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,用于医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统一划扣居民医保费。参保人应在规定缴费期限内在银行账户备足款项,由签约银行自动划账缴费,并及时确认账户的划账情况。

四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。

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

2014年8月6日

附件:关于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://www.hrssgz.gov.cn/tzgg/shbx/ylbxtzgg/201408/t20140807_216523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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