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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收取学生医保费差额通知

发布日期:2013-09-29    点击:

各同学:

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〔2013〕38号和粤教后勤函〔2013〕23号文,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;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筹资标准: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440元/(人.年),其中,个人缴费120元/(人.年),各级政府资助320元/(人.年)。

同时依据粤人社发〔2010〕243号文规定,在校学生个人应缴居民医保费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,统一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,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。所以,我校将于10月15日统一通过学校开具的学费交费银行卡,收取本学年参保学生医保差额40元/(人.年)(原收费标准为80元/(人.年)。请各同学根据情况足额存入款项。

特此通知。

财务处

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

招生咨询:020-36093333  传真:020-360952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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